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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8-04-14 大立科技 1750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净利润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执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2017年5月28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分类、计量和列报。

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由于上期不存在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交易事项,故,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以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2017年5月28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分类、计量和列报。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由于上期不存在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交易事项,故,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本次会计证词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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